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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修改:落實勞務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4日 15時23分   來源:新華社

勞動合同法修改:落實勞務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趙超、余曉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建議進一步明確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適用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一些企業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有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企業福利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相比差距較大。因此,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合同及協議要應當符合同工同酬的規定。

    審議中,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規範勞務派遣重要的是要落實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建議在草案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適用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方法。

    因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方法。

勞動合同法修改:勞務派遣業務經營門檻提至200萬元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趙超、余曉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建議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長期以來,由於勞務派遣單位準入門檻低,承擔責任能力差,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難以獲得有效賠償。因此,審議過程中,多數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贊成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實行行政許可,並建議在應當具備的條件中對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再作適當提高,同時增加規定經營場所等方面的要求。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這一數字提高到一百萬元,此次審議結果報告再次建議提升至二百萬元,同時建議增加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勞動合同法修改:勞務派遣用工不能成為用工主渠道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趙超、余曉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指出,勞務派遣用工不能成為用工主渠道。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並進一步明確了“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針對實踐中勞務派遣用工被濫用的突出問題,應進一步明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不能成為用工主渠道,只能是一種補充形式。

    為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此外,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提出,為防止濫用勞務派遣用工,還應明確要求用工單位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將勞務派遣用工數量限制在一定比例內,實行總量控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據此建議草案中增加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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