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余曉潔、林暉)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徵地。”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説明時説,初步考慮按照修正案規定的原則和制度,細化並嚴格徵地程序,加強對政府徵地行為的約束,保證被徵地農民在徵地批准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堅持“先補償安置,後實施徵地”;明確被徵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徵地行政問責制度,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在補償內容方面,草案在現行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並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徵地補償刪除“30倍上限”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余曉潔、林暉)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30倍的內容。
草案第47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
“現行徵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説明時説:“分兩步走,先集中精力對第47條進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後,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宋大涵表示,從補償原則看,原47條的規定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産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係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從補償標準看,“30倍上限”規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
草案指出,徵收農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佈以來,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訂、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和物權法的公佈實施,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當前最突出的問題是在徵地補償工作中存在徵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補償辦法存在缺陷,標準偏低且規定過死,被徵地農民長遠生計保障不足,一些地方違法違規徵地、強佔亂佔農民土地的現象時有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宋大涵説。
宋大涵表示,改革徵地制度遵循三條原則:正確處理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和保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保護耕地的關係,更加突出保障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正確處理政府依法徵地和農民參與權、話語權的關係,更加嚴格地約束政府徵地行為;正確處理統一性和差異性的關係,在法律確定徵地補償基本原則的同時,充分考慮地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