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趙曉輝)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被監管機構任職作出明確限定,證監會人員在職期間或離職後規定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任職。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説,二次審議之後,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建議增加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離職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中任職。經研究,公務員法已規定公務員在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的單位中任職,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法的上述規定,本法對此可作出銜接性規定。
據此,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後在公務員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擔任職務。”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的,原繫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按此規定,證監會領導人員在離職三年內、普通工作人員離職兩年內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任職。
私募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擬不納入基金法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趙曉輝)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三次審議,修訂草案三審稿重新界定了適用基金法的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證券投資範圍,私募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不納入基金法。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介紹,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産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股票”等證券。有的部門提出,非公開募集基金從事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會對證券市場和公眾利益産生重要影響,可由本法調整,但對投資于非公開發行的股權或者股票的活動,仍按照現行部門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為宜,建議對買賣股票的範圍規定得更明確一些。
孫安民説,草案三審稿將這一款中的“買賣股票”修改為“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分析人士説,這意味著私募基金現有的監管格局沒有改變,私募基金投資公開發行的股票由證監會監管,投資非公開發行的股權或股票仍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