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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30日 16時45分   來源:新華社

 

圖表:一批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記者 胥曉璇 編制

    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 劉奕湛、楊維漢)即將到來的2013年1月1日,我國將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開始施行。這些和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新法新規將進一步提升百姓的幸福感。

    兩大修改後的訴訟法實施重在公正執法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將於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此次刑訴法修改修改覆蓋了所有訴訟流程:從立案到偵查,再到起訴、辯護、審判、執行,外加證據制度。民訴法修改也涵蓋了七大領域,公益訴訟首次入法,小額訴訟制度得以確立,以及審判管轄的細化、財産保全的法定化、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優化等等,無一不是重大的進步。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針對兩大修改後的訴訟法實施,也都分別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使得規定更加完備具體,更具可操作性。兩大訴訟法彰顯程序公正。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執法者切實轉變觀念準確執行成為貫徹落實新法的關鍵。

    缺陷汽車拒不召回最高可處貨值10%罰款

    與2004年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相比,《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對隱瞞汽車産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此前的規定作為部門規章,最高的罰款限額僅為3萬,威懾力明顯不足。

    管理條例還規定,生産者、經營者不配合産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或生産者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或生産者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由産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此外,這個管理條例還對一些嚴重的違法行為作出了嚴厲的處罰規定。生産者違反條例規定,未停止生産、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産品,或隱瞞缺陷情況,或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産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汽車産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不按規定避讓校車、闖交通信號燈均扣6分

    駕照新規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新規定對校車、大中型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型駕駛人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記分項由38項增至52項。

    使用偽造和變造校車標牌、校車超員20%以上記12分,不按規定避讓校車記6分等14個涉及校車管理的記分項等。將未懸挂或不按規定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等違法行為記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將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法記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同時,考慮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取消了原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記分。

    新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嬰幼兒食品強化劑等納入調整之列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標準在食品類別中刪除了食鹽,意味著不再允許食鹽添加除碘之外的營養強化劑,對嬰幼兒營養強化劑的品種、使用量、化合物來源等作出特別規定,適應了當前食品安全、營養改善和慢病防控的需要。

    據參與標準制訂的專家介紹,現行《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是1994年頒布實施的。此次修訂對原標準中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規定和歷年來衛生部批准的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情況進行匯總、梳理,根據確定的營養強化原則和風險評估結果對原有內容合理性等進行了分析,確保其與現行法律法規、標準協調一致。

    食品營養強化,即通過將一種或多種微量營養素添加到特定食物中,增加人群對這些營養素的攝入量,從而糾正或預防微量營養素缺乏等相關疾病。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主席令2012年第五十九號)
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2年第626號)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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