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1日對外發佈了《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規定,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司法解釋規定,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託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為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司法解釋對從輕、減輕處罰也作出了規定,行賄人被追訴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關於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産性利益如何處理,司法解釋明確,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産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因行賄犯罪取得財産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陞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