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7日電 廣電總局電影局17日公佈了《關於加強海峽兩岸電影合作管理的現行辦法》。根據辦法,凡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台灣影片,作為進口影片在大陸發行,不受進口影片配額限制;同時大陸與台灣合作攝製的影片在大陸發行方面,享受國産影片相關待遇。
辦法規定,台灣拍攝的華語影片是指根據台灣有關條例設立或建立的製片單位所拍攝的,擁有50%以上影片著作權的華語影片。該影片主要工作人員組別中台灣居民應佔組別整體員工數的50%以上。
辦法説,由中國電影集團公司進出口分公司統一進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台灣影片的進口業務。進口供公映的台灣影片經國家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根據《電影管理條例》進行審查,取得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頒發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後,方可發行、放映。凡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台灣影片,作為進口影片在大陸發行,不受進口影片配額限制。
辦法指出,引進台灣影片要遵循以下原則:堅持引進思想性、藝術性較好與技術製作水平較高的優秀影片;同時,作為大陸與台灣文化交流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引進不同類型、不同題材、不同藝術風格的影片。
關於大陸與台灣合作攝製電影,辦法説,聯合攝製的電影,故事情節和主要人物須與兩岸有關;聘用境外主創人員,應經廣電總局批准,其中飾演影片主要角色的主要演員中,大陸演員不得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創人員可不受比例限制;經總局批准,合作攝製的電影底片、樣片的沖印及後期製作,可不受特殊技術要求限制,在台灣完成;根據相關規定,大陸與台灣合作攝製的影片在大陸發行方面,享受國産影片相關待遇。
對於臺商投資者在大陸投資改建影院,辦法要求參照《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