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蘭州2月16日電(記者 姜偉超)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日前對肅南縣金源煤礦“1·3”較大水害瞞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做出批復,根據調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涉及該起事故的33名處理責任人受到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罰、政紀、黨紀等處理。
1月3日淩晨,甘肅省張掖市肅南裕固族自治縣金源煤礦發生透水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傷。為逃避責任,金源煤礦對該起事故進行了瞞報。1月9日,舉報人撥打甘肅省金昌市“12350”事故舉報電話對該起事故進行了舉報,金昌市安監局將舉報情況通過《案件移送書》交由張掖市安監局按程序接報處理。經有關部門核查,舉報情況屬實。
接到舉報後,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蘭州監察分局牽頭,會同甘肅省有關部門和張掖市政府,依法成立了金源煤礦“1·3”較大水害瞞報事故調查組。甘肅省委、省政府派出督導組,對張掖市安全生産工作和該起事故的調查工作進行督導督查。
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介紹,調查組對事故發生原因經過等事實進行了核查,對瞞報責任進行了詳細認定,根據調查結果,該起事故共處理責任人33人,其中對金源煤礦“1·3”透水瞞報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的金源煤礦項目部經理路某等4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該起事故中負有重要或主要責任的9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同時,該起事故中另有20名公職人員因負有監察、領導等責任受到開除公職、撤職、開除黨籍等政紀、黨紀處分。甘肅省對事故煤礦及相關責任人行政罰款合計879.998萬元,甘肅省煤監部門已建議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該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