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22日在憲報刊登《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建議規定除非獲工業貿易署署長髮出許可證,否則禁止從香港輸出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任何人若違反有關規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政府發言人説,我們認為近期配方粉供應鏈失效的情況與水貨客的活動有很大關係,水貨客龐大的需求往往引致本地母親嚴重缺乏某些牌子的配方粉。修訂規例旨在打擊從事水貨活動的人士,把大批配方粉從香港供應鏈中帶走的問題。(記者 尹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