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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試點“審判長負責制”破冰“去行政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2月26日 16時2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深圳2月26日電(記者王傳真、吳俊)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試點“審判長負責制”,弱化庭長的行政管理職權,向審判長“放權”。這項改革極大地提高了法官辦案的積極性。

    據福田區法院院長胡鷹介紹,該法院從2012年7月開始實施此項改革,弱化行政色彩濃厚的庭室架構,取消庭長的案件審批權和人員管理權。與以往的審判長只是臨時性頭銜不同,福田法院實行的“審判長負責制”是通過公開選任審判長,按照“1+2+3+4”模式,建立以審判長(1人)為核心,包括普通法官2人、法官助理3人、其他輔助人員4人在內的新型審判團隊。審判長在該團隊中居於核心地位,既是辦案者,又是管理者,擁有案件的分配權、決定權、簽發權以及團隊成員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權等。

    改革後,原有的庭室和庭長職務依舊保留,但權力得到分解,庭長只負責審判業務的對外聯絡和內部審判長聯席會議的協調。

    記者了解到,福田法院長期面臨案多人少的壓力,該法院1998年收案僅4000余件,到2012年,這一數字增長近10倍,接近4萬件,法官數量卻只增長了3倍,法官不堪重負。

    據胡鷹介紹,此次改革,福田法院選拔出35名審判長,全院105名法官(含庭長、副庭長)全部劃分到以35名審判長命名的審判團隊中。目前,每個團隊每年將處理案件1000件左右。運行成熟後,可達到1500到2000件。

    胡鷹説,此項改革旨在“還原法官本色”,就是要讓法官對案件説了算,讓權與責真正實現統一。

    深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曾月英説,在以往的司法實踐當中,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在審理案件後,裁判結果一般還要報副庭長、庭長層層審批,造成審與判相分離。此次改革減少了案件審批環節,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

    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統計,改革半年來,福田法院的結案均衡度提高了25.1%,結收案比同比提高了31.71%,信訪投訴量同比下降29個百分點。在深圳市中院對全市基層法院實行的綜合量化考核中,福田法院從以往的排名靠後躍居至今年各基層法院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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