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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怎樣理解和把握香港、澳門政制發展方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3月02日 09時1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2日電 香港、澳門回歸祖國以來,以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産生辦法為主要內容的政治體制分別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循序漸進地向前發展。隨著上述兩個産生辦法的民主成分不斷擴大,香港同胞、澳門同胞享有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分別對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政制發展作出了明確規定。近幾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作出了有關解釋和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政制發展的有關問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産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産生行政長官和全部議員由普選産生的目標。根據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産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産生以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産生的辦法。有關具體産生辦法將在適當時候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分別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提交的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産生辦法修正案的批准和備案。這是香港回歸以來第一次按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完成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産生辦法的修改,是香港政制發展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當前,香港社會比較關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普選辦法,對行政長官普選時的候選人提名機制、立法會普選時功能團體議席是否保留等焦點問題有一些不同意見。

    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規定與香港有所不同,沒有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産生辦法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只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産生,而不是全部議員由選舉産生。澳門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的立法會組成中除通過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産生的議員外,還有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澳門基本法作出解釋,明確了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産生辦法需要遵循的法律原則和法律程序。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産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産生辦法有關問題作出決定,妥善解決了兩個産生辦法的修改事宜,標誌著澳門政制發展向前邁出重要一步。

    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要循序漸進推進香港、澳門的民主發展。這是中央堅定不移的一貫立場。如何進一步推進香港、澳門的政制發展問題,涉及“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貫徹落實,涉及中央與兩個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涉及香港、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涉及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因而必須從兩地的實際情況出發,在符合基本法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基礎上,審慎、穩妥地加以處理。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實踐充分證明,民主是一個不斷發展和逐步完善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走得穩,才能走得遠。循序漸進推進香港、澳門的民主發展,符合民主發展的客觀規律,也符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宗旨。香港、澳門回歸10餘年來的事實表明,這一原則是正確的,必須繼續堅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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