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3月18日電(湯計、白冰)包頭市興華信用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及該公司法人趙艷萍等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18日在內蒙古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9名被告涉嫌向4100多戶單位及個人等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近46億元。
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艷萍為包頭市興華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後又擔任由興華信用擔保公司出資500萬元為股東的包頭市時代典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包頭市興華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更名為包頭市興華信用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興華公司對時代典當公司出資增至900萬元。
被告單位興華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自2005年開始,未經金融管理機構批准,以放款本金1.5%至2%的月利率,以時代典當公司為窗口,在借據上加蓋興華公司印章的方式向社會人員吸收存款,逐漸形成了按時返利退本的穩定模式,經口口相傳為人熟知。
至案發,興華公司共向4129戶單位及個人等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45.95億元,造成1397戶單位及個人的資金3.68億元未歸還。
興華公司其他高管及員工王新政、趙艷茹、袁麗芬、賀慧君、趙艷麗、段慧仙及社會人員趙星東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對集資參與人積極主動接待,承諾按時返息,並通過自己的社會關係發展多人到興華公司放款。為激勵員工吸納社會公眾存款,興華公司每月按照吸收金額0.05%至0.20%的比例給吸入存款的員工提取服務費。興華公司吸收的資金除支付融資利息和服務費外,主要用於對外放款、投資。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興華公司及被告人趙艷萍、史和平、王新政、趙艷茹、袁麗芬、賀慧君、趙艷麗、趙星東、段慧仙等9名被告違反金融管理法規,以時代典當公司為窗口,以口口相傳的方式,以出具借據、借款條、簽訂借款合同的形成,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數額巨大,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庭審當天,百餘名群眾參加旁聽,預計庭審將持續兩天,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