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記者劉羊旸)記者22日從國家林業局了解到,根據《濕地保護管理規定》,濕地內禁止從事挖砂、取土、開礦等活動。
將於5月1日起施行的《濕地保護管理規定》明確指出,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在濕地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開(圍)墾濕地,放牧、捕撈;填埋、排乾濕地或者擅自改變濕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挖砂、取土、開礦;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魚類洄遊通道,採挖野生植物或者獵捕野生動物;引進外來物種;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規定要求,國家對濕地實行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方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多用途管理區等方式,健全濕地保護體系,完善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加強濕地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濕地保護執法活動,對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