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7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佈了2013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182.35元。
國家統計局17日公佈,2012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47593元,日平均工資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