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7月24日電(記者 周立權)7月2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內,對長春“盜車殺嬰”案做出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對兇手周喜軍的死刑判決。
現年49歲的周喜軍是吉林省公主嶺市人。經法院審理查明,今年3月4日7時許,周喜軍將停放在長春市西四環路與隆化路交會處的為家超市門前的一輛豐田車盜走後,駕車直奔長春至雙遼公路。途中發現被盜車后座上有一嬰兒,行駛中嬰兒啼哭,周喜軍遂停車用手掐住嬰兒頸部致其昏迷,後嬰兒甦醒再次啼哭,周喜軍用布條勒嬰兒頸部直至其死亡。隨後,周喜軍將嬰兒屍體埋于積雪中,將車內女式挎包、嬰兒衣物等拋至路旁溝內潛逃。3月5日17時許,在強大的壓力下,周喜軍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周喜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汽車,價值巨大。車內的嬰兒啼哭,周喜軍殘忍地將嬰兒掐、勒頸部致死,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依法對其數罪並罰。在自知無處可逃的情況下投案,雖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
5月27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喜軍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7萬餘元。宣判後,周喜軍提出上訴。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