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9日電(記者韓潔)財政部、國家文物局日前頒布《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該專項資金的補助範圍將打破國有與非國有以及行政隸屬關係界限。這意味著曾被排除在外的非國有全國重點文保單位也將獲得補助。
此次新頒布的管理辦法是在對2001年出臺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和2005年出臺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合併修改基礎上制定的,旨在加強和改進中央財政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記者對比發現,原《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專項經費只適用於“文物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文物管理部門所屬的博物館、紀念館和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文物單位”。
而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將補助範圍擴大到所有經國務院公佈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所有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一、二、三級珍貴文物保護,基本涵蓋了我國文物保護工作的重點。其中,對非國有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明確規定“可在其項目完成並經過評估驗收後,申請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這意味著一些非文物系統管理的全國重點文保單位,如教育部所屬的大學內的古建等,以及一些宗教部門、企業和個人管理的全國重點文保單位都將被納入補助範圍。”國家文物局副局長顧玉才説。
顧玉才説,非國有的全國重點文保單位以私宅為多,如鄉土建築中的古村落、城市歷史街區中的老房子等,這些單位的維修費主要由私人業主負擔。但一方面古建築修繕因限制多本身費用就高,另一方面由於缺乏國家補償機制,百姓個人維修負擔也較重。國際通常的做法對私人産權的文物古跡也給予國家資助。
對此,財政部教科文司有關負責人指出,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考慮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中央財政應當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將其列入該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不過這位負責人也指出,對於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藏品保護,依據文物保護法規定,民間收藏文物應由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負責保護,未要求政府予以支持。
據介紹,此次頒布的新管理辦法共計6章,包括總則、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申報與審批、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附則等。財政部數據顯示,2013年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70億元,比2012年增加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