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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瀘縣桃子溝煤礦瓦斯爆炸涉案企業人員12人獲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8月21日 20時13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成都8月21日電(記者黃毅)20日下午,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對瀘縣桃子溝煤礦“5·11”瓦斯爆炸事故涉案企業及人員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桃子溝煤礦原法人代表羅劍、煤礦業主李貞元、原礦長張長勇等12名涉案企業人員獲刑。

    其中,被告單位瀘縣桃子溝煤礦(又名瀘縣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依法判處罰金50萬元;桃子溝煤礦原法人代表羅劍、煤礦業主李貞元等4名被告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6年至20年不等。原礦長張長勇等8名被告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6年6個月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發生在瀘州市瀘縣桃子溝煤礦(又名瀘縣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的煤礦瓦斯爆炸事故中,被告單位瀘縣桃子溝煤業有限公司作為煤炭生産企業,在煤炭開採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生産礦井內設置爆炸物庫房非法儲存炸藥、雷管和允許工人在井下私存爆炸物,並製作假的爆炸物管理臺賬逃避監管,已危害公共安全,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羅劍、李貞元、張長勇等12人在瀘縣桃子溝煤礦擔任不同要職,在生産、作業過程中,違反煤礦生産安全管理的規定,未經審批違規作業,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盡到監督管理職責,造成28人死亡、18人不同程度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449萬元的重大損失,情節特別惡劣。法院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後果、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綜合考量,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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