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崔清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27日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一些與會人員就草案第46條賦予中國消費者協會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協提起訴訟的權利展開了討論,建議拓寬“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範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吳曉靈指出,草案儘管給了消協明確的社會地位,但政府還是給予其資金支持的,因而在公益訴訟時難免有顧慮。如果有社會組織用會費的方式或基金方式成立組織,其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可能顧慮會少。十八大報告談到要發展社會仲介組織,我們也應在消費者保護上對除消協之外的其他組織給予呵護,給他們公益訴訟權。
除了消協,還有誰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建議在草案46條後加上“或其指定、委託的法律援助機構”。他認為,消協本身不一定做得好公益訴訟,把這種責任委託或者指定給法律援助機構,更有利於公益訴訟目的的實現。
韓曉武委員認為,從實際情況看,消協力量有限,很難滿足現實生活中消費者維權的需要。但有權訴訟的組織範圍規定得過寬,也會出現問題。可以給這個主體設定條件。例如,該團體成立要三年以上、成員和登記財産要達到一定數額、要有專門從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業人員、要被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為優良等級等。達不到條件的,就不具備公益訴訟權利。
也有一些與會人員對消費者協會的名稱及如何對其進行監督提出了建議。
周天鴻委員説,草案規定政府為消費者協會提供必要經費支持,就要避免它成為一個行政化組織。既然拿了納稅人的錢,就要接受社會的監督。所以,建議草案增加對消協工作的監督條款,例如公開其財務預算、工作計劃等。同時規定消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不能參加商品或所謂的誠信企業評獎等。
全國人大代表高廣生建議將“消費者協會”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將“社會團體”修改為“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他認為,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為全體消費者服務的履行法定職能的公益組織,與一般公民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章程開展活動的純民間組織有本質不同。但消協目前的名稱與一般民間組織容易混同。一些部門因“協會”二字,認為該組織應該自行解決人員和經費,拒絕為其批編、撥款,因名稱被編制部門拒絕管理,影響其未來發展。特別是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推進,消協組織定性問題將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