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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機場7·20爆炸案"被告人冀中星一審判刑6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15日 11時58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記者 涂銘)備受關注的“首都機場7·20爆炸案”于15日上午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對相關部門的處理不滿,于2013年7月20日6時30分許,攜帶自製爆炸裝置及傳單乘坐長途汽車前往北京,後乘坐出租車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當日18時20分許,冀中星在上述地點拋撒傳單並取出爆炸裝置雙手高舉,其間爆炸裝置在冀中星雙手之間來回倒換。18時24分許,冀中星左手引爆自製爆炸裝置,致使其本人重傷及民警韓某輕微傷,同時造成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冀中星被當場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冀中星採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鋻於冀中星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鋻於被告人冀中星在案發現場聲稱手中有炸彈,讓周圍人遠離,對該情節在量刑時法院酌予考慮。

    綜上,法院根據冀中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冀中星表示需要考慮後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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