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是市政公用事業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事業取得較大發展,但也存在基礎設施建設滯後,“重地上、輕地下”,運營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問題。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調查研究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出臺,對於進一步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産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堅持統籌發展城鎮建設和排水與污水處理事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準,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佈局、建設時序,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條例注重引入市場機制和社會力量,明確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條例堅持防治城鎮水污染與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並重,要求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污合流地區應當結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改造。在雨污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條例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規定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工業生産、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條例堅持規範排放行為與保障設施安全運行兼顧,規定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申領許可證,並按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水。條例強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加強井蓋、檢查井等設施的維護與保護。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佈。在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條例要求嚴格城鎮內澇防治責任,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此外,條例還明確監管職責、加強責任追究,對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