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1日電(記者余曉潔 顧瑞珍)21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三審的環保法修訂案草案明確規定,對環評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弄虛作假者將依法予以處罰。
草案第六十條規定: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嚴重失實,對建設項目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項目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草案明確,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我國現行環保法于1979年試行,1989年正式頒布實施。誕生於改革開放初期的這部法律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生態文明國家的要求。多年來,修訂環保法的呼籲一直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