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0日電(記者陳煒偉)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出臺《有機産品認證管理辦法》,旨在加強有機産品認證管理,維護消費者、生産者和銷售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有機産品質量。
辦法明確,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有機産品認證的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國家推行統一的有機産品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統一的標準和認證實施規則、統一的認證標誌。
在認證實施方面,辦法明確,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等於或者高於95%的加工産品,在獲得有機産品認證後,方可在産品或者産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産品認證標誌。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低於95%的加工産品進行有機認證。
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方面,辦法明確了認證機構應當在7日內撤銷認證證書的多種情形,包括獲證産品生産、加工活動中使用了有機産品國家標準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污染的,獲證産品的認證委託人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獲證産品的認證委託人超範圍使用認證標誌的,等等。
辦法同時明確,未獲得有機産品認證的,或獲證産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産、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産品、産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産品為有機産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規定,獲證産品的認證委託人以及有機産品銷售單位和個人,在産品生産、加工、包裝、貯藏、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中,應當建立完善的産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和生産、加工、銷售記錄檔案制度。獲證産品的認證委託人提供虛假信息、違規使用禁用物質、超範圍使用有機認證標誌,或者出現産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認證機構5年內不得受理該企業及其生産基地、加工場所的有機産品認證委託。
此外,辦法明確了違反規定的罰則,對於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轉讓、塗改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