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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隨遷子女異地高考實施辦法正式公佈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1月30日 17時1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廣州11月30日電(記者 葉前)記者從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獲悉,在吸納社會各界意見並修改後,廣東省隨遷子女異地高考實施辦法正式公佈實施,異地高考報名時需提交的社保證明進一步簡化,並取消失業、工傷、生育險種證明。提供虛假證明的將取消報考資格。

    首先,社保證明由原來的“父親或母親在廣東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證明: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種險種”,改為“父親或母親在廣東省累計繳費3年以上(含3年)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證明材料”。

    其次是隨遷子女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有所細化,由“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修改為“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

    第三是學籍證明要求由“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中考及在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的高中階段學校三年完整學籍的有關證明”,改為“隨遷子女具有廣東省中職學校三年完整學籍的有關證明”。

    此外,廣東省教育考試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辦法對符合報考條件的隨遷子女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報名材料後,統一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匯總,分送各職能部門進行審核、認定,減去了考生來回奔波。

    據介紹,對就業地和居住地不同的,其隨遷子女符合學籍報考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合法穩定住所由居住地房屋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相關縣(市、區)招生考試部門協助辦理審核手續。

    實施辦法還規定,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發現,取消報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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