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環境保護部與公安部共同發佈《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兩個部委如何合作辦案?記者採訪了有關負責人。
為什麼要聯合辦案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説,在日常環境執法中,由於環保部門權限、執法手段有限,阻礙執法、抗拒執法的情況大量存在,嚴重影響環境執法的效率和執法人員人身安全。目前,全國大部分地方還沒有建立健全兩部門聯合執法機制,環保部門單打獨鬥現象普遍存在。這就需要從國家層面對環保、公安聯合執法提出一些基本要求。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長華敬鋒説,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標準,降低了入刑門檻。據不完全統計,《解釋》出臺以來,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超過近5年的總和;公安機關已立案偵辦247起此類案件,相當於過去10年立案總量,目前已移送檢察機關起訴145起。
兩部門如何聯動執法
《意見》要求,各地環保和公安機關建立完善三個制度、四個機制——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制度、聯動執法聯絡員制度、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案件移送機制、緊急案件聯合調查機制、案件信息共享機制、獎懲機制。
“環保部門在涉嫌犯罪的案件辦理中,主要是發現、查處、移送涉嫌犯罪的行為以及後續配合公安機關辦案。”鄒首民説,各級環保部門要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查處到位、執行到位。達到移送條件的案件,必須移送公安機關,避免以罰代刑。
“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立案查處,對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立案偵查,保障執法順利進行。”華敬鋒説。
證據是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的基礎,現場調查和證據收集是辦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關鍵一環。長期以來,取證難、認定難是辦理刑事案件的一個瓶頸。《意見》要求各級環保、公安機關強化深層次合作,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及時、全面、準確收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各類證據。
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第一時間發現了違法行為,接觸到現場情況,要及時收集、提取、監測、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等證據。公安部門具備偵辦和審訊經驗,可以借助環保部門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支持,提高辦案質量。
鄒首民説,當前有三類案件,最需要環保和公安部門及時銜接。一是傾倒危險廢物,不管是誰首先發現,都要及時通知另一個部門;二是企業偷排偷放,環保部門通過自己的手段固定證據後,及時請公安部門介入;三是生態破壞類案件,比如小煤窯、小礦山造成生態破壞,確定責任主體時,要請公安部門偵破。
聯動執法有哪些基礎
實際上,這幾年,浙江、山東、河北、昆明等省、市已經探索建立了環保與公安聯動執法機制,出臺了文件,成立了專門的機構和隊伍。
浙江設立省公安廳駐環保廳工作聯絡室,全省各地級市均設立聯絡室或警務室,85%以上的縣(市、區)也設了聯絡室或警務室。山東省公安廳成立了食品藥品與環境犯罪偵查總隊,全省17個地級市中有14個成立對口的偵查支隊。河北省公安廳成立了環境保衛警察總隊,要求各地級市設支隊,重點縣設大隊。各地探索的聯席會議制度、聯絡員制度、移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案件監督制度等,在實踐中行之有效。
《意見》提出,要公佈舉報電話、郵箱或者微博,方便群眾舉報、投訴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就電話舉報來説,群眾可以撥打各級環保部門的12369電話,這個舉報電話是全國統一的。”鄒首民説。
“群眾也可向公安機關舉報。如果當地公安機關有專門的舉報電話,群眾可以撥打。如果沒有,可以打110舉報,110有案必接,是兜底的。”華敬鋒説。(記者 武衛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