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1日電(記者余曉潔 顧瑞珍)21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三審的環保法修訂案草案明確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要解決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對一些嚴重違法行為,應當增加對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人身處罰。
三審草案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高壓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或者生産、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産、使用的農藥,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草案明確,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在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責令停業、關閉。
草案還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我國現行環保法于1979年試行,1989年正式頒布實施。誕生於改革開放初期的這部法律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生態文明國家的要求。多年來,修訂環保法的呼籲一直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