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0日(記者 徐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近日説,人社部門不斷完善方案設計,按中央決策出臺實施,解決養老金“雙軌制”。
按中央決策完善方案
胡曉義説,黨中央把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問題之一提出,既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到現階段,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客觀要求,也是對近年社會關注的“雙軌制”問題的積極回應。
“總的思路是依法依規,適應特點,平穩過渡。”胡曉義説,“按照我們對三中全會決定精神的初步學習、領會,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大體應包括幾個方面:一是機關事業單位實行與企業總體一致的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模式,體現公平。二是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互濟,均衡單位負擔;三是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歷年的繳費水平、繳費年限挂鉤,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更好體現整個職業生涯的貢獻。四是改革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辦法,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待遇確定和調整機制,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五是建立職業年金,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改革過程中,要做好新老制度銜接,力求平穩順利。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有關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進行了較長時間的研究,並在局部地區進行了試點。”胡曉義説,“我們將繼續深入調研,細化方案設計和測算,並在通過各種方式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群策群力,凝聚共識,不斷完善方案設計,適時出臺實施。”
解決“雙軌制”必須提上日程
胡曉義介紹,目前各國對公務員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有的是統一制度(單軌),有的是分別建立制度(雙軌)。但總的趨勢是在基本制度上逐步合併,在具體政策上體現職業差別。
他介紹,我國的養老保險“雙軌制”形成有著特定的歷史原因。改革開放以前,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退休制度是大體一致的——職工都不繳社保費,退休時都按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退休金,都由單位負責。
1984年以後,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逐步確立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重點是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需求十分迫切,必須率先推進。
因此,80年代中後期,各地進行了改革試點;1991年國務院總結試點探索經驗,做出了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經過多年完善,逐步確立起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而機關事業單位,由於不像企業那樣處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最前沿,所以雖然也有一些地方進行了改革的嘗試,但總體進程相對滯後,單位和個人沒有繳費,仍按‘最後的’基本工資計發退休金,仍由單位負責保障。”胡曉義説。
他指出,由於籌資渠道、保障方式、待遇確定機制不同,在一些同類人員的待遇水平上也出現明顯差別,形成了社會上熱議的“雙軌制”現象。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時期,作為再分配重要手段的社會保障要更加注重公平,合理調節社會收入關係。”胡曉義説,“而‘雙軌制’的長期存在引發了社會矛盾,顯然不利於促進社會公平。”
因此,不論國際上的各種制度安排如何,從我國國情出發,解決“雙軌制”問題必須提上改革日程,這位副部長説。
胡曉義強調,以歷史的、發展的眼光看,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的“單軌制”變為特定時期的“雙軌”並行,再到今後逐步“並軌”,是一個歷史演進過程,也可以説是一個“螺旋式上升”過程。
從四方面入手解決“雙軌制”
胡曉義説,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一是逐步化解“雙軌制”矛盾,實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逐步化解同類人員養老待遇差別奠定基礎,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
二是要有利於實現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黨中央確定社會保障的基本方針是“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其中全覆蓋也應當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內。
三是有利於更好保障各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權益,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基金社會統籌,按照“大數法則”調劑使用基金,有利於均衡各單位的負擔,確保各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
四是有利於保障人員流動時養老關係順暢轉移接續,實行大體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職工無論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怎麼流動,養老保險權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有利於形成人力資源市場機制,促進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