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7日電(新華社記者 王賢 胡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公佈《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焦點。如果説公眾有什麼意見的話,莫過於期盼“黑名單”能一“黑”到底、效力更猛些。
日前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我國食品藥品質量堪憂的問題沒有緩解,必須按照守住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輿論的思路,統籌做好醫藥衛生、食品安全工作。去年10月我國施行《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以來,東北制藥、振東制藥等多家藥企相關藥物因抽檢不合格被列入“黑名單”,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此次擬將食品納入“黑名單”管理範圍,值得期待。
“黑名單”的首要意義應當是讓上榜者付出名譽上的慘重代價。但與公眾期待相比,這一制度目前力度遠遠不夠。一些“黑名單”躺在政務網站的某個犄角旮旯裏,公眾很難知曉,無法起到以“信譽風險”倒逼企業誠信經營的作用;有的在曝光違法違規企業時,頻繁使用“某品牌”“某企業”等字眼,實際上是對無良企業的袒護縱容。
“黑名單”制度設計不能缺乏剛性約束,否則震懾力度有限。《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只有“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受到行政處罰”兩種情形,才會受到5年內不受理其申請的懲罰。此外均未有實質性的處罰手段。此力度比起一些發達國家同類法規輕得太多,很難把不良企業嚇住。
“黑名單”不能一“黑”到底,還與地方政府對於上榜企業的態度有關。現行的《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佈其查辦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黑名單”,並“轉載”各地公佈的“黑名單”,“黑名單”制度實施主體主要是地方政府。一些地方落實起來“打折扣”“搞變通”,生怕監管嚴了影響企業效益和地方經濟發展,甚至地方政府袒護不良企業的事例也不鮮見。正確做法是“黑名單”與行政處罰挂鉤,建立一條從生産到融資到銷售的懲戒鏈條,讓失信企業付出應有代價。
歲末年初之際,期待各地以建立全國性的食品藥品“黑名單”制度為契機,適時公佈一批不良企業和産品“黑名單”,形成“黑名單”企業“人人喊打”的氛圍,讓老百姓過一個安定祥和的兩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