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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文件建立健全防範冤假錯案工作機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1月21日 20時52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21日電(記者楊維漢、崔清新)“法院要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強化證據審查機制。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這是繼不久前中央政法委出臺首個防止冤假錯案指導意見後,最高人民法院21日對外公佈的《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中提出的明確要求。

    這個根據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制定的意見總共27條,從司法理念、證據審查、案件審理、審核監督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是人民法院防範冤假錯案的綜合性指導性文件。意見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防範冤假錯案的證據審查標準和案件審理機制,使得司法審判環節防範冤假錯案的制度網絡越編越密。

    談到意見出臺的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説,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健全錯案防止機制。中央政法委對執法司法防範冤假錯案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規範、更加具體的要求。出臺意見就是人民法院落實上述要求的具體舉措。

    呂廣倫説:“司法實踐表明,錯誤的執法理念和司法觀念,是導致冤假錯案的深層原因。只有徹底糾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錯誤觀念和做法,才能消除冤假錯案再次發生的現實危險。”

    因此意見提出,堅持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樹立科學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意見還強化了證據審查機制,提出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定罪證據存疑的,應當書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在二個月內未提交書面材料的,應當根據在案證據依法作出裁判。

    “刑事司法的目的在於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人權,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打擊與保護必須並重,如果失之偏頗,就會背離刑事司法的目標。強調保護忽視對犯罪的打擊,將不利於社會秩序的維護;強調打擊忽視保護,就有可能産生冤假錯案,司法就會失去公信力和權威。”呂廣倫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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