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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聯合發佈意見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27日 07時19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 楊維漢)記者2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出臺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旨在從嚴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

    這個總共7個條文的意見,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認定問題;二是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三是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數罪並罰、適用罰金刑等有關定罪量刑的規定;四是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收集證據、採取強制措施等有關程序的規定。

    意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同時,意見對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行為作了特殊規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意見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為從嚴懲處醉駕,意見從醉酒駕駛的後果、醉酒駕駛行為的危險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規定了八種從重處罰的情形: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意見規定,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才能予以逮捕。而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故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但不得直接採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可以按照有關程序進行追逃抓捕,不會輕縱犯罪。

    據了解,2011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設立了危險駕駛罪,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納入刑法並設定刑罰。法律實施兩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共計87.1萬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駕駛12.2萬起,同比下降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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