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決定》對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作出了部署,明確提出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第一,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是對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豐富和發展。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改革取得的重大歷史性成果,是廣大農民在黨領導下的偉大創造,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適合我國國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産特點,能極大調動農民積極性和解放發展農村生産力,必須毫不動搖長期堅持。這種基本經營制度是在農村改革的偉大實踐中形成的,並在農村改革的深化中不斷豐富、完善、發展。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就是適應城鎮化和現代農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在“統”和“分”兩個層次推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和方式創新。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共同發展,就是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充分發揮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在規模、效率、技術、市場等方面的優勢,特別是充分發揮企業經營向農業輸入現代生産要素和經營模式的先進生産力作用,推動提高農業生産經營的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使農業經營方式更加豐富、更加具有競爭力,使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更加充滿持久的制度活力。
第二,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能夠有效推動農地制度由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兩權並行分置”向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並行分置”發展,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權能和權益關係,提高農地資源配置和生産經營效率。農村改革之前,我國農地制度是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和經營集體土地。農村改革建立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成功實現了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離,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民,這種“兩權並行分置”的農地制度較好處理了國家、集體、農民權益關係,調動和保護了農民生産經營積極性,呈現出良好的制度績效。但是,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深入發展,大量農民轉移到非農産業和城鎮就業,這部分農民雖仍具有農民身份但已不再從事或不主要從事農業,雖仍是集體土地的承包主體但已不再是或不主要是集體土地的經營主體,農村土地流轉大量發生,土地承包權主體同經營權主體發生分離日趨普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權設置越來越呈現出實踐必要性。順應實踐要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承包權”和“經營權”分權設置,明確經營權流轉及行使的法律地位,建立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並行分置”的新型農地制度,顯得十分必要。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是承接農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重要載體。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中,家庭經營是基礎,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主要是在農民土地經營權流轉基礎上形成的。因此,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就可以有效推動實現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權設置,形成以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並行分置”為特徵的新型農地制度,優化農村土地所有、佔有、使用、收益權能在不同主體之間的分佈,更好堅持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更好保障農戶對土地的承包權,更好用活土地經營權,推動農地資源有效配置和現代農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