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 呂諾、胡浩)從1971年的“一個不少,兩個正好,三個多了”,到今年“單獨兩孩”啟動實施,我國現行生育政策是在長期實踐中逐漸完善形成的。
1971年,我國制定“四五”計劃,提出“一個不少,兩個正好,三個多了”。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國計劃生育彙報會提出“晚、稀、少”的政策。“晚”指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後結婚,女24周歲以後生育;“稀”指生育間隔為3年以上;“少”指一對夫婦生育不超過兩個孩子。這一政策的實施取得明顯成效,婦女總和生育率從20世紀70年代初的5.8下降到1979年的2.7。
改革開放以後,由於三年自然災害時期之後補償性生育的人口陸續進入婚育年齡,人口出生有所反彈。為完成在20世紀末把人口總量控制在12億以內的目標,1978年,中央下發《關於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的報告》,明確提出“提倡一對夫婦生育子女數最好一個,最多兩個”;1980年9月25日,黨中央發表《關於控制我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共産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
198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顧農村獨女戶生育二胎。1984年,中央批轉國家計生委黨組《關於計劃生育工作情況的彙報》,提出“對農村繼續有控制地把口子開得稍大一些,按照規定的條件,經過批准,可以生二胎;堅決制止大口子,即嚴禁生育超計劃的二胎和多胎”,即“開小口、堵大口”。
現行生育政策大致可分四類:
一孩政策,包括絕大多數城鎮居民;北京、天津、上海、江蘇、四川、重慶6省(市)的農村居民。
一孩半政策,指農村夫婦生育第一個孩子為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包括河北等19個省(區)的農村居民。
二孩政策,一是各省(區、市)都規定,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二是部分地區的農村居民普遍可以生育兩個孩,包括海南、雲南、青海、寧夏、新疆等5省(區)的農村居民;三是天津、遼寧、吉林、上海、江蘇、福建、安徽等7省(市)規定,一方為獨生子女的農民伕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三孩政策,指部分地區少數民族農牧民可以生育三個孩子。包括青海、寧夏、新疆、四川、甘肅等省區的少數民族農牧民,海南、內蒙古等地前兩個孩子均為女孩的少數民族農牧民,雲南邊境村和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黑龍江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居民。
西藏自治區實行特殊的生育政策,藏族城鎮居民可以生育兩個孩子,藏族及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農牧民不限制生育數量。
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抽樣數據匯總推算,實行一孩政策、一孩半政策、二孩政策、三孩及以上政策的人口分別佔全國總人口的37.5%、52.8%、5.8%和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