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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回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有關熱點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31日 11時3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 王培偉、安蓓)最新修訂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什麼樣的交易需要進行申報?申報主體可通過哪些渠道進行申報?新《辦法》是否對反貪腐、反洗錢、打擊偷漏稅有較大的促進作用?外匯局有關負責人日前就這些熱點問題進行回應。

    問:什麼樣的交易需要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答:原則上,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的各類經濟往來,及由此産生的金融資産負債情況,不論是用人民幣還是外幣計價結算,都要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其中,“居民”既包括個人,也包括機構;“非中國居民”既包括境外個人,也包括境外機構。

    問:哪些非中國居民需要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海外華人華僑也要申報嗎?

    答:在中國境內與中國居民發生經濟往來的非中國居民也需履行申報義務。新《辦法》中增加了對在我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的申報要求。未來,外匯局將根據實際情況,擇機制定並出臺關於非中國居民申報的具體要求。

    對於海外華人華僑,因其長期居住于中國境外,經濟利益中心已不在中國,應視為非中國居民。海外華人華僑在中國境內與中國居民發生經濟往來,且從中國居民難以獲得高質量統計數據時,才需履行申報義務。但其在中國境外與其他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均不在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範圍之列,不用申報。

    問:申報主體可通過哪些渠道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答:目前,申報主體主要通過兩個渠道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一是直接申報,即申報主體直接向外匯局申報。這主要適用於各類大型機構(金融與非金融機構)。二是間接申報,即在辦理業務時,通過相關仲介機構向外匯局間接傳遞申報信息。這主要適用於中小型機構及個人。相關仲介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及基金公司、證券登記結算、資金託管機構等。

    問:什麼是對外金融資産負債?

    答:新《辦法》明確規定將國際收支統計範圍擴大至中國居民的對外金融資産負債。通俗地講,具有對應債權方與債務方的資産是金融資産,包括股票、債券、金融衍生品、存貸款、貿易信貸、其他應收付等。該資産對債權方是金融資産,對債務方是負債。與之相對應的是非金融資産,指無對應債務方的資産,如機器設備、庫存、寶石及無形資産等。

    問:中國居民個人對外金融資産將如何申報?

    答:近年來,我國居民個人主要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QDII),進行對外金融投資。對該類投資活動所産生的金融資産存量數據主要通過QDII託管銀行進行間接採集。目前,外匯局尚無關於居民個人主動申報對外金融資産存量的要求。新《辦法》首先從完善制度著手,明確了境內居民個人申報對外金融資産、負債的義務。將來會視形勢發展,本著抓大放小、盡可能減輕申報負擔的原則出臺相關細則。

    問:申報主體不履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義務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答:新《辦法》規定,相關機構和個人如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給予處罰。處罰包括: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的用途是什麼,新《辦法》是否對反貪腐、反洗錢、打擊偷漏稅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答: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主要是用於外匯局對外匯形勢與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與分析,以及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國際投資頭寸表、銀行代客涉外收付款等涉外宏觀統計數據。反貪腐、反洗錢、打擊偷漏稅各有獨立的管理體系與數據來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外匯局不主動向以上管理部門提供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該數據也不能作為這些部門打擊及懲罰不法行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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