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解讀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釋細分構罪年齡
新華社北京1月2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期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有關負責人對意見中的焦點問題進行了解讀。
據了解,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而以各種理由辯解是與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審判實踐中,對“是否明知被害人係幼女”存有爭議。
意見規定,對於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也就是説,即使被害人身體發育、言談舉止等呈早熟特徵,行為人亦辯稱其誤認被害人已滿14周歲,也不應採信其辯解。”這位負責人解釋説,經過對大量審結案例進行統計分析,發現12周歲以下幼女基本都處在接受小學教育階段,社會關係簡單,外在幼女特徵相對較為明顯;即使極個別幼女身體發育早于同齡人,但一般人從其言談舉止、生活作息規律等其他方面通常也足以觀察其可能是幼女。
考慮到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年齡段的幼女,其身心發育特點與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少女較為接近,意見規定,從被害人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也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
有觀點認為,意見人為降低了幼女的絕對保護年齡至12周歲,擔憂會對已滿12周歲幼女保護不力。這位負責人認為,這種觀點是對意見的誤讀。
“籠統主張姦淫幼女構成強姦罪不需要明知被害人係幼女,尚存在制度與理論多重障礙。意見所作規定已經實現重大突破,區分幼女是否已滿12周歲,絕不是弱化對已滿12周歲幼女的保護力度。”這位負責人説,對已滿12周歲的幼女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如無極其特殊的例外情況,一般均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意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位負責人透露,該條主要是針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男性少年,與年齡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戀愛過程中自願發生性關係,如何予以處理提出的指導意見。此處表述雖是“偶爾”發生性關係,主要是為了與此前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保持一致,實踐中並不能簡單以次數論,雙方是否自願、情節是否輕微、後果是否嚴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
這位負責人表示,對“情節輕微及後果嚴重性”的判斷,應綜合考慮行為人與幼女是否存在戀愛關係,以及對於幼女的身心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對於行為人採取利誘、欺騙甚至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導致幼女懷孕流産、嚴重傷害幼女身心健康等後果的,一般不宜認定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上述規定亦是對我國司法機關處理青少年之間自願發生性關係問題一貫所採取的刑事政策的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