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武漢1月10日電(記者 梁建強、王賢)最高人民法院9日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消費者通過網絡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站有不作為的要承擔相應責任。通過明確購物網站等第三方平臺的監管義務,強化對互聯網上商家行為的規範,對維護消費者權益意義重大,值得期待。
從土特産到水果,從鈣片到眼藥水……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網上購買食品藥品。但由於目前我國網絡銷售食品藥品準入門檻低、管理粗放,“三無”産品、質價不符等混雜其中,安全隱患十分突出。中國消費者協會統計顯示,僅2013年上半年,網購食品藥品投訴就多達20530件。而消費者維權,卻面臨取證難、索賠難等重重障礙。
此次最高法規定明確了網絡第三方平臺的責任,督促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對商戶行為適當監管,給消費者提供了一條更為便利和有效的維權途徑。畢竟,向網站索賠,比向“若隱若現”的侵權網店索賠現實得多。
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購物網站不能再當“旁觀者”,這是對所有網站運營商嚴格自律的一次提醒。人們希望網站遵守這一法律規定,更期待執法部門積極履行職責,對購物網站等第三方平臺不履行監管義務的行為嚴格查處,有效封堵網購食品藥品安全漏洞,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讓網上消費不僅便捷,而且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