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珠海日前出臺《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首次以立法形式規定,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這是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要求的積極響應,也體現了一種壯士斷腕、刮骨療傷的環保決心。
生態環境問題,歸根結底,是人的問題。以公眾最為關注的霧霾問題為例,儘管自然因素如氣象條件不容忽視,但根本原因在於人類不斷向空氣中排放大量的污染物。這些污染物來源於我們日常生産和生活活動,包括建築施工、機動車尾氣、工業生産、餐飲服務等。可以説,生態環境問題與我們每個人都有關係。我們既是生態環境問題的製造者,又是生態環境問題的受害者。
解決生態環境問題,需要每個人的努力。比如,少開一天車,少用一張紙,少耗一度電,少漏一滴水,都有助於解決我們面臨的生態環境問題。但是,許多時候,引進一個污染企業,就足以抵消這些努力。在這種情況下,落實地方政府特別是其主要領導的環境責任,就顯得非常重要。現實中,一些地方領導為了在短期內獲得政治資本,不惜犧牲當地的自然資本,在以“漂亮”的政績得到重用、提拔後心安理得地離開,留下的卻是難解的生態環境問題,最終受害的是當地百姓。此風日長,致使各地的生態環境“欠賬”越積越多。在這樣的意義上,我國大氣、土壤、水環境的惡化,很大程度是“人禍”。
根治“人禍”,不能靠“人治”,只能靠“法治”。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是邁向生態環境問題“法治”的重要一步。我國《環境保護法》早就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但遺憾的是,這項規定並沒有得到切實有效的落實。迄今為止,很少聽説哪個城市的市長因為任期內環境質量嚴重惡化而受到追責。反倒是聽聞一些地方政府對污染企業“大開綠燈”,甚至在引發嚴重污染損害後依然對污染企業加以袒護。如果建立起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類似的問題即使不能絕跡,至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
當然,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不能僅僅針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企業和個人,也應當終身追究其責任。畢竟直接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通常不是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領導,而是相關企業和個人。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完全推到前者身上,也有失公允。同時,只有明確相關企業和個人對生態環境損害應當承擔的責任,才能厘清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領導的責任。只有相關主體各負其責,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才能行之有效,成為護衛生態環境的“法寶”。
毫無疑問,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還要逾越現實中存在的諸多桎梏。我們期待,作為改革開放排頭兵的珠海經濟特區,能夠以《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為基礎,大膽探索,使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得到具體化,為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蹚路,為人民和子孫後代造福。(梅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