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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特約評論員:從嚴選拔任用幹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17日 18時21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17日電 選賢任能,必須從嚴要求、從嚴把關,以確保選拔任用的幹部靠得住、過得硬、能放心。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堅持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從選拔任用的資格條件到各個環節,以及紀律監督等各個方面,都體現和強化了從嚴選拔任用幹部的要求。學習貫徹《幹部任用條例》,要認真領會和切實把握這一要求。

從嚴選拔任用幹部,要嚴把標準關。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完善了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具備的六項基本條件和七項基本資格,對好幹部標準和幹部德才素質要求作了進一步具體化,更加突出理想信念的要求,突出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的要求,突出堅持原則、敢於擔當的要求,突出加強道德品行、作風修養的要求,突出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實績的要求。這六項基本條件和七項基本資格,是衡量幹部的基本尺度,具有鮮明的時代性、針對性,必須嚴格執行,認真貫徹落實。

從嚴選拔任用幹部,要嚴把人選關。《幹部任用條例》專門對確定考察對象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六種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的情形,把不符合好幹部標準的幹部擋在了提拔任用的門檻之外。《幹部任用條例》還要求加大對人選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廉政情況的考察,加強對人選的綜合分析,全面歷史辯證地評價幹部。這些規定對把好人選德才素質關有很強的操作性、導向性,落實好這些規定,對防止那些德才平平、素質能力不合格的人得到提拔任用,防止出現“帶病上崗”“帶病提拔”等現象,都具有重要意義。

從嚴選拔任用幹部,要嚴把審批關。《幹部任用條例》規定,擬提拔人選要充分醞釀,廣泛聽取意見,雙重管理的幹部主管方還要徵求協管方意見。對人選的任用必須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決不允許臨時動議、個人説了算或者私相授受。《幹部任用條例》特別強調,破格或越級提拔幹部的、公開選拔或競爭上崗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必須從嚴掌握,防止借破格或公選之名行謀私之實。《幹部任用條例》還規定,幹部交流是組織行為,個人不得自行聯絡交流事宜,領導幹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幹部不宜頻繁交流。《幹部任用條例》還從嚴規範了被問責幹部的“復出”,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任職,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這些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幹部選拔任用的審批把關,擰緊了“水龍頭”,有利於堵住“跑冒滴漏”。

從嚴選拔任用幹部,要嚴把紀律關。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幹部任用條例》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幹部,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他人謀取職位,不準違反規定程序任免幹部,不準洩露選拔任用幹部有關情況,不準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不準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原任職地區、單位選拔任用工作,不準突擊提拔、調整幹部,不準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不準塗改幹部檔案或在幹部身份、“三齡兩歷”等方面弄虛作假。這“十不準”是幹部選拔任用不可逾越的“高壓線”,必須嚴格執行,做到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紀律面前沒有特權、紀律約束沒有例外,以剛性的紀律約束保證選人用人風清氣正。

從嚴選拔任用幹部,要嚴把監督關。《幹部任用條例》完善了監督制度,強化了監督措施,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提供了有力武器。要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強化責任追究,對不按規定辦事、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要完善群眾和社會輿論監督,努力營造公道正派、公平公正的選人用人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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