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蘭州1月17日電(記者 王博、黃文新)17日下午,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被告人劉生海職務犯罪案件。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決定對被告人執行有期徒刑22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生海在擔任甘肅省敦煌市地稅局局長、酒泉市地稅局紀檢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達472萬餘元;通過套取代扣稅款手續費,以及私設“小金庫”,以提取現金、報銷個人支出費用等方式,將單位公款140余萬元據為己有;將單位“小金庫”資金近50萬元以個人名義借給他人炒股營利;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被告人劉生海家庭財産、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除受賄所得款項、貪污所得款項外尚有588萬餘元差額部分不能説明來源;利用稅收徵管職務之便,在沒有繳納稅款的情況下,指使下屬違規開具金額近565萬元的建築安裝業發票一張,致使國家稅收損失27萬餘元。
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劉生海因涉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敦煌市人民檢察院監視居住,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捕前係甘肅省定西市地稅局副局長。
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生海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劉生海當庭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