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3日電(記者 何雨欣、侯雪靜)記者23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下發三個公告,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管理作出規定,並明確了有關納稅申報事項。
2014年1月1日起,我國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改增試點。
此次試點擴圍共涉及2.06萬戶納稅人,其中鐵路運輸業1200余戶,郵政業近3000戶,2月份將面臨營改增後首個申報期。鐵路運輸和郵政兩個行業戶數雖然不多,但集中度較高,組織層級較多,財務核算更為複雜。
根據公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過渡期,按規定仍可以繼續抵扣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其複印件仍可以繼續作為納稅申報其他資料報送。
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規定了鐵路總公司匯總納稅的具體業務範圍,鐵路總公司和所屬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服務以及與鐵路運輸相關物流輔助服務,實行匯總納稅,發生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按增值稅現行規定就地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