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5日電 《決定》強調:“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這為我們進一步強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更好實施責任追究指明了方向。
當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一般性的、總體性的要求多,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舉措少,致使工作流於形式,沒有落到實處;一些地方和部門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分解不夠明確,檢查考核不夠深入,責任追究不夠嚴肅,有不少地方和部門甚至沒有真正追究過責任,等等,嚴重影響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效性和權威性。
有權就有責,權責要統一。各級黨委必須切實擔負起全面領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主體責任。各級領導班子要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班子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班子其他成員要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起主要領導責任,切實做到“一崗雙責”。各級領導幹部既要以身作則,嚴格遵守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實抓好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要把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在一定範圍內開展評議,以此督促領導幹部切實負起責任。如果發現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重大問題上有失職等領導責任問題,就要採取倒查的辦法予以追究,絕不能以集體名義敷衍了事。
各級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必須認真履行好監督責任。要堅持在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積極協助黨委開展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並把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要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專題調研,找準存在問題,進一步修訂完善相關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要鐵面執紀,嚴肅責任追究,在這方面要抓住典型。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問題也不報告、不反映,敷衍塞責、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後果和惡劣影響的,要依照《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該組織處理就組織處理,該紀律處分就紀律處分,不能下面問題成串還熟視無睹。要突出責任追究的重點,對不認真履行反腐倡廉職責,導致本地區、本單位屢屢出現重大腐敗問題的;對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造成用人失察失誤和不良影響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要適時對責任追究方面的典型案例進行通報,增強責任制的威懾力。
對具體的責任行為進行“簽字背書”,是強化責任主體認真履職、敢於擔當、落實責任的有效舉措。由領導責任人和監管責任人在具體責任行為報告上簽名後上報,以利監督和責任的擔當。出了問題,還有倒查機制,還要被追究。實施責任追究應該終身追究,無論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有什麼樣的變動,該追究責任的都要追究。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分清責任,對於出現的違紀問題,要弄清楚是領導幹部主動發現並堅決查處的或積極支持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的,還是有失職瀆職情節甚至故意掩蓋、袒護違紀問題的,前者不承擔領導責任,後者必須承擔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