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5日電 加強司法權力制約和監督,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符合法治國家要求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正確行使司法權的客觀需要,也是實現司法民主的必要形式、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徑、司法廉潔的有效手段。圍繞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抓住容易發生問題的薄弱環節,《決定》進一步強調了幾個方面的改革任務。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範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對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司法部門等職責權限以及相互關係進行必要的調整,構建職能明確、分工合理、制約有效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切實做到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規範司法用權行為,全面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構建科學合理的監督機制,拓展監督渠道,主動接受黨的監督、人大的監督、社團的監督、輿論的監督、公民個人的監督。
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賦予獨任法官裁判權,尊重合議庭評議案件形成的多數意見,切實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審判職能由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行使,如果出現了錯案,相應的責任也由主審法官承擔,加強主審法官的責任心,促進法官業務水平的提高。既充分考慮當前法官隊伍素質良莠不齊的現狀,肯定院長、庭長對裁判過程和裁判文書予以把關的積極意義,明確院長、庭長在具體案件裁判中的管理權限,明確審判委員會的職責,又必須突出法官的裁判主體地位,對院長、庭長以及審判委員會的參與行為作出明確的限定,避免把“審核”衍變為“審批”,“要求復議”衍變為“強制性變更”。
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針對不問層級司法部門之間的行政化管理傾向,以及一些地方出現的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報告案件處理等現象,明確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關係,不是行政隸屬關係,不同層級的司法部門之間要逐步回歸原本意義上的審級關係,解決行政權制約審判權、審判不獨立問題。
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增強法律文書説理性,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積極探索司法公開的有效形式和途徑,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更好地約束和規範司法行為。人民法院實行六項公開,將立案、庭審、執行、聽證、文書、審務向社會公開。推進陽光司法工程,加強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三大公開平臺建設,錄製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讓審判流程看得見、摸得著、聽得到。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接受公眾的檢閱,倒逼裁判文書做到事實清、依據足、説理透。人民檢察院實行檢務公開,對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依法實行公開審查、公開聽證、公開答覆。公安機關實行警務公開,推出刑事案件立案和破案回告、消防事故責任公開認定、交通事故公開處理等制度。針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審理程序透明度不夠高、“重罪多減、輕罪少減”規定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問題,建立減刑、假釋審理程序公開制度,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完善刑罰執行監督機制,使刑罰的執行具有更高公信力。針對一些地方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合而不議”,人民監督員民意代表性不足和檢察機關過度主導等問題,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機制,真正使之成為司法機關吸收普通民眾參與和監督司法活動的重要舉措,更好地直接體現司法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