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2月11日電(記者 劉宏宇)政府投資項目如果超概算將被問責。《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試行)》日前經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實施細則明確將全口徑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活動納入監管範圍,今後政府投資項目將實現中標價就是工程造價,超概算將被問責。細則規定,廣州市的重大項目應向社會進行發佈,相關的行業主管部門,應將項目信息對社會進行公示。
實施細則還規定,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城市基礎設施和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等特別重大項目,經報請市政府同意後方可審批項目建議書。
“項目出了問題卻沒人負責”是此前的一個老問題。據悉,《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早在2011年6月1日就開始實施,雖然明確了市發改委、國有資産、規劃、國土房屋、建設、環保、審計、監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但由於實施細則遲遲沒出來,對固定資産投資活動的界定還不夠清晰等原因,在實際過程中仍出現部分項目未嚴格執行基建程序,部分項目未通過審批,監管薄弱甚至缺乏等諸多問題,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的現象屢屢發生。
此次實施細則的出臺,實現了從“重審批輕監管”向“全程監管”的轉變,將進一步明確各部門職責,完善問責機制,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將減少違反建設程序、超預算和概算等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