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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鎮化:謹防“村官”成“碩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2月16日 10時2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16日電(記者 周立權)新型城鎮化建設,繞不過的就是徵佔土地。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地方“村官”儼然成了“土地財神”,借機坐地生財。近一段時間,一些地方不斷曝出“村官”貪腐大案,且手法不斷“推陳出新”。

小“村官”常常涉大案背後都有土地的影子

吉林省長春市打造蓮花山生態旅遊度假區,徵地時涉及的二道區泉眼鎮、勸農鎮相繼出現“村官”集體貪腐案件,其中崗子村居然前後有三任村支書、兩任村主任、三名具體負責徵地拆遷的村工作人員受到查處。

這些人或因貪污國家徵地補償款、或因非法轉讓土地獲利、或多報被佔土地騙取國家補償款而犯罪。

類似的情況並不鮮見。近期一些地方不斷曝出“村官”貪腐大案,也多與土地有關。

海南省海口市5名村幹部利用協助徵佔土地的職務便利,侵吞村民徵地補償款近1300萬元,近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對主犯無期徒刑的判決。

深圳市龍崗區“村官”周偉思,家産過億,在舊城改造項目中坐地生財,近日被深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涉嫌收受賄賂5000多萬元,其中相當一部分為拆遷和項目開發提供幫助所得的“好處費”。

“村官”雖小,卻大貪頻出。廣州市因此要求“村官”護照統一上繳,對村官實施出國審批管理。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錫奎説:“被佔土地村的‘村官’,就像‘土地財神’,他們‘前仆後繼’犯罪,小小‘村官’竟成了高危職位。”

圍繞土地“做文章”斂財手段不斷翻新

記者調查發現,“村官”們為了讓土地生錢,手段不斷“推陳出新”:

——“私佔存儲”法。長春市二道區檢察院反瀆局李玉玉介紹,崗子村原村支部書記于生以政府徵地名義,提前低價從農民手中騙得土地,留存在自己手裏,等政府真正徵地時獲取高額補償款,賺取鉅額“差價”。

——“虛報徵佔”法。于生將村裏19200平方米耕地,以村裏存放農用機械用地名義,報請鎮政府予以徵收,騙取土地補償款96.5萬元,而村民根本不知情。

——“張冠李戴”法。二道區檢察院反瀆局調研員馬亭山説,虛列擬拆遷物,用“張冠李戴”法也可騙取鉅額補償款。于生勾結測繪人員,將集體土地虛設在村民王某等3戶村民名下,“套”取土地補償款83萬元。

——“搶栽搶建”法。長春市二道區英俊鎮、泉眼鎮有5個“村官”帶頭,在將被徵收的土地上蓋大棚、種樹,向政府伸手要補償。

——“賄上瞞下”法。海南省海口市的“村官”,先以辦理徵地手續費為名,騙得村民代表簽字,再向海口市國土部門幹部行賄244萬元,使各監管關口道道失守,最終村民近1300萬徵地補償款被5名“村官”中飽私囊。

——“證假提成”法。廣州市天河區車陂街3名“村官”一面協助政府徵地,一面又幫助承租人用假證“套”取鉅額補償,收受“提成”1500余萬元。

專家提醒,“村官”在土地犯罪上的新手段,值得高度重視。

完善監管機制切斷坐地生財路

一些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村官”雖地位不高,但卻是最經常、最直接與農民打交道的人。他們的犯罪很大程度損害了政府形象,滋生了公眾的不信任情緒,腐蝕執政根基,令人擔憂。

中國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及于曉光等專家分析認為,“村官”頻頻倒在土地上,原因是多方面的。

——對“村官”監督失控,監管缺失。于曉光認為,政府對農村徵地補償款的發放、使用缺少必要的監管,事中、事後的監督和跟蹤不到位。有時僅憑“村官”一枚公章,就辦理了撥付手續,且很多單據都是“白條”,為不法“村官”犯罪提供了便利。

——“村官”法律意識淡薄,整體素質偏低。李玉玉介紹,在她參與查辦的案件中,“村官”大多年齡偏大且文化程度較低,對相關法律規定認識模糊,基本的法律常識缺失。

崗子村原村主任張某,是公認的“老好人”,在多起案件中,他都在涉案的審批表、虛假協議、證明上簽過字。提審問他:“你知道你的簽字意味著什麼嗎?”他回答:“村民辦事不容易,書記讓我簽我就簽了……要知道犯罪,我説什麼也不簽。”

崗子村原村主任楊立財用徵地補償款支付出國考察費用,審他時,他認為“自己只是境界不高,用了集體的錢,還了就沒事了”。還説“權力不用,過期作廢”。

——相關立法不完善,責任主體不明確。陳衛東説,監督管理“村官”,相關的立法還存在缺陷。由於村級組織職能繁多,公務、村務、黨務,難以區分,因而造成主體難分、罪名難定、管轄權無法明確的境況。

“防範‘村官’在土地上犯罪,首先就是要規範制度監督,讓監管不再形同虛設。”于曉光説,應從法律、制度等多個層面加強監督和管理,確保徵地拆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對“村官”權力的行使進行監控,強化制約。

“應加大對‘村官’的教育培養,提高他們法律意識。”丁錫奎説,使他們充分認識到手中的權力是群眾賦予的,只能為老百姓謀利益,不應為自己牟私利。

陳衛東還建議,儘快完善相關立法,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將重大事項申報等內容引入“村官”管理,構建起小“村官”,大“監督”體系,從而防範“村官”貪腐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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