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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物權法草案 吳邦國參加審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時認為 
物權法草案反映了各方面在重大問題上取得的共識 已比較成熟
吳邦國參加審議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鄒聲文、張宗堂)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9日上午分組審議物權法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草案六審稿吸收了常委會前五次審議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反映了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取得的共識,修改得比較好,已比較成熟。

    吳邦國委員長參加了分組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物權的核心和基礎。草案六審稿把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物權法的立法目的,把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作為基本原則寫入總則,使草案關於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更加集中、更加鮮明,準確體現了對基本經濟制度的堅持和維護,體現了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和“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的精神,體現了對正確的政治方向的堅持和把握。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是在統一的市場上運作併發生相互關係的,都要遵守統一的市場“遊戲規則”。只有地位平等、權利平等,才有公平競爭,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草案遵循了市場經濟的一般原則,較好地體現了依法對國家的、集體的和私人的合法財産給予平等保護的原則,實現了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與對國家的、集體的和私人的物權給予平等保護的有機統一。

    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加大對國有資産的保護力度,切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是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的現實要求。草案針對現實生活中國有資産嚴重流失的情況,作了較切合實際的規定:在所有權上,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在法律責任上,規定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加大了對國有資産的保護力度。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對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限制收回承包地,維護農民享有依法流轉承包地的權利,承包地被徵收的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問題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準確地反映了黨在現階段的農村基本政策,有利於維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

    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目前的物權法草案的主要規定,比較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實際,與改革發展進程相適應,既肯定了改革發展成果,又為進一步改革留下了空間。草案還注意了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銜接,已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適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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