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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主持會議部署06年度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04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研究部署對2006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
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
審議並原則通過《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草案)》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對2006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審議並原則通過《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草案)》。

    會議聽取了審計署關於2006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發現問題初步整改情況的彙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民航總局、三峽辦等就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情況作了檢查和彙報。

    會議指出,這次審計署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審計工作報告,突出反映了預算執行情況、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從審計情況看,中央預算和財務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些地方和部門預算執行隨意性較大,預算約束力不強;中央轉移支付資金項目設置交叉重復、投向分散;部門所屬單位依託部門全力收費問題比較突出;一些部門和單位預算管理不規範、違法違規,造成損失和浪費。

    會議指出,這次審計反映的問題,主要涉及行政管理體制特別是財政體制上的問題,整改工作必須著眼制度建設,完善體制和機制,從源頭上杜絕預算執行中的違規違紀問題。(一)完善預算管理制度,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規範轉移支付制度,強化預算審計,維護預算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二)切實加強中央政府投資管理,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三)加強機關內部財務管理,把責任落實部門、崗位和人員。(四)加強對部門所屬單位的管理,規範政府授權行為,大力推進政事分開,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五)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執行中央預算,部門主要負責人既要對部門出現的問題負責,也要對下屬單位出現的問題負責。

    會議要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和審計署依法下達的審計決定,切實做好整改工作,並對相關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資金問題一定要堅決糾正,該上繳財政的要上繳,該歸還原資金渠道的要歸還,該追究責任的要追究。

    會議強調,國務院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全國起模範帶頭作用。每個政府工作人員都要牢記,我們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掌管的每一分錢都是屬於人民的,必須用來為人民服務,決不能用來為小團體、小單位和個人謀私利。

    會議指出,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對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修訂。這次修訂著重對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信息統一發佈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級管理制度、完善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程序等作出了規定,強化了違法排污者的民事責任和治理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會議認為,為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督管理,保證民用核設施的安全運行,預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保護環境,制訂《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十分必要。會議決定,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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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2006年中央決算的決議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聽取了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受國務院委託作的《關於2006年中央決算的報告》和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受國務院委託作的《關於2006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會議結合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對《2006年中央決算(草案)》和中央決算的報告進行了審查,同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的《關於2006年中央決算的審查報告》,決定批准《2006年中央決算》。

周生賢在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形勢分析會上的講話

    配合做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正案)》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儘快推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論證工作。

    配合有關部門抓緊完善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差別電價和水價政策,提高重點行業的排放標準,健全排污收費制度,提高火電廠排污收費標準和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進一步加大經濟杠桿對污染減排的激勵作用。

法制辦:加強節能減排法制建設工作

    為配合節能減排工作的開展,法制辦重點在以下五個方面加強節能減排的法制建設工作。

  一是全力支持、配合全國人大財經委、環資委做好《節約能源法》的修訂和《循環經濟法》的制定工作。

  二是抓緊完成《水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和《廢舊家用電器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的制定及修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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