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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29日 17時44分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研究部署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
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佈局調整工作
審議通過《教育督導條例(草案)》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佈局調整工作,審議通過《教育督導條例(草案)》。

    會議指出,我國已全面普及義務教育,從根本上解決了適齡兒童少年“有學上”問題。但區域、城鄉、學校之間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還存在差距。要將推進均衡發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良好義務教育作為今後一個時期的主要任務,努力使每一所學校符合國家辦學標準,縣域內學校之間差距明顯縮小。

    會議討論通過《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確定了以下政策措施:(一)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共享。鼓勵建立學校聯盟,提倡對口幫扶,整體提升學校辦學水平。大力推進教育信息化,提高社會教育資源利用水平。(二)均衡配置辦學資源。增加財政對農村地區、貧困地區以及薄弱環節的投入。各省級政府要為農村中小學配齊圖書、教學實驗儀器設備、音體美等器材,改善學生宿舍、食堂等生活設施。(三)均衡配置教師資源。鼓勵優秀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教師,在工資、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逐步實行城鄉統一的中小學編制標準。(四)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農村留守兒童、殘疾兒童少年、孤兒、流浪兒童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五)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建立以素質教育為導向的質量評價體系。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生動活潑主動發展,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鼓勵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努力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六)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完善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建立以居住地學齡人口為基準的義務教育管理和公共服務機制。會議強調,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要遵循教育規律,符合客觀實際,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要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在努力辦好公辦教育的同時,鼓勵發展民辦教育。

    會議指出,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是政府的法定責任,是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佈局,要統籌考慮城鄉人口流動、學齡人口變化,以及當地地理環境及交通狀況、教育條件保障能力、學生家庭經濟負擔等因素,充分考慮學生的年齡特點,努力滿足適齡兒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義務教育的要求。

    會議對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佈局調整提出了指導意見。一要科學制定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佈局規劃。合理確定縣域內教學點、村小、中心小學、初中學校佈局,以及寄宿制學校和非寄宿制學校的比例,確保學校佈局與學齡人口居住分佈相適應。二要嚴格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撤並程序。確因生源減少需要撤並學校的,必須嚴格履行論證、公示、報批等程序,廣泛聽取學生家長、學校師生、村民自治組織和鄉鎮政府的意見,保障群眾充分參與並監督決策過程。已經撤並的學校或教學點,確有必要的應重新規劃,按程序予以恢復。三要辦好村小和教學點。提高生均公用經費標準,保證正常運轉。採取多種措施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村小和教學點教學質量。四要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或省級標準為寄宿制學校配備教學、生活設施和必要的管理、服務、保安人員。加強安全管理和教育。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切實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會議審議通過了《教育督導條例(草案)》,明確了教育督導的範圍、原則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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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印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保障《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目標的實現,我部決定建立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制度,開展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市、區)的評估認定工作。為此,特製定《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本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認真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督導評估工作。

    從2012年起,請各省(區、市)每年8月31日前,將申請教育部認定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市、區)的函、省級對申請認定縣(市、區)的評估報告和公眾調查結果等材料,一式五份報送國家教育督導團,同時報送電子版。  >>>詳細閱讀

教育部印發《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精神,進一步推動各地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的實施,我部研究制定了《學前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根據本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本省(區、市)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實施方案,做好督導評估工作。

    從2012年開始,每年7月31日以前,請各省(區、市)將《學前教育發展狀況監測統計表》、《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自評報告單》一式三份報送國家教育督導團,同時報送電子版。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