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

2016-07-01 17:06 來源: 新華社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北京7月1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70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關稽查是國際通行的海關監管制度,是指海關在進出口貨物通關後一定期限內,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以監督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制度。海關稽查是促進貿易便利化、確保海關有效監管的重要手段。國務院1997年發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確立了我國的海關稽查制度。隨著對外貿易發展對口岸通關便利化要求的不斷提高,亟須總結實踐經驗,修改完善現行條例。

《決定》對現行條例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了對海關實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撐作用的基礎性措施。《決定》規定,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等收集特定商品、行業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信息,並根據有關企業、單位的進出口信用狀況和風險狀況確定海關稽查重點。

二是進一步規範和優化海關稽查程序。《決定》將海關不經事先通知進行稽查的情形明確限定為被稽查人有重大違法嫌疑,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進出口貨物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棄等緊急情況;將稽查報告送被稽查人徵求意見的情形限定為“稽查報告認定被稽查人涉嫌違法”,並僅就“稽查報告認定的事實”徵求意見。《決定》取消了使用計算機記賬、核算的有關企業、單位應當將會計記錄打印成書面記錄保管的規定;還刪去要求有關企業、單位向海關報送進出口貨物購買、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庫存情況資料的規定。

三是完善海關稽查職權和措施。根據海關法有關規定和海關稽查實際需要,《決定》增加了扣押強制措施方面的規定,並明確可以查封、扣押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同時增加了海關可以委託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的規定;被稽查人委託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可以作為海關稽查的參考依據。

四是寬嚴相濟懲處違法行為。《決定》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同時規定,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並接受海關處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