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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行政區劃管理條例》

2018-11-01 14:3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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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行政區劃管理條例》

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行政區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區劃是黨領導人民依據憲法法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在總結《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30多年來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制定了《條例》。《條例》的公佈施行,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行政區劃設置、加強行政區劃管理的重大決策部署,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完善了管理原則。《條例》規定,行政區劃管理工作應當加強黨的領導,加強頂層規劃。行政區劃應當保持總體穩定,必須變更時,應當本著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行政管理、有利於民族團結、有利於鞏固國防的原則,堅持與國家發展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注重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方針,制訂變更方案,逐級上報審批。行政區劃的重大調整應當及時報告黨中央。

二是規範了管理程序。《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管轄範圍的確定和變更等事項,由批准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審批。市、市轄區的設立標準,報國務院批准;鎮、街道的設立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設立標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三是細化了管理制度。《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行政區劃變更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變更;情況複雜的,經審批機關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行政區劃變更後,應當依法依規更新行政區劃圖、公佈行政區劃代碼,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條例》還建立健全了行政區劃變更信息報送、行政區劃檔案保管等配套制度。

四是強化了管理責任。《條例》對未及時完成行政區劃變更、備案、信息報送,以及擅自變更行政區劃、在行政區劃變更過程中弄虛作假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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