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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20-04-02 20:1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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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4月2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實踐中不再適用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7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10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關於取消行政許可事項方面,修改漁業法實施細則等3部行政法規,取消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人工漁礁建造許可、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資格認可、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作業設備審批、新獸藥臨床試驗審批和已經取得進口獸藥註冊證書的獸用生物製品進口審批,並修改完善有關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條款。

關於優化審批流程方面,修改護士條例,將原來的護士執業註冊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審批調整為由負責執業醫療機構設立審批或者備案的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關於優化營商環境方面,修改船員條例,取消“船員服務簿簽發”許可,同時為優化服務,方便船員辦事,修改了相關規定。修改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進一步減少相關證明事項。修改城市供水條例,進一步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對通過市場機制可以調節的事項,減少行政干預。

關於加強後續監管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強化有關部門對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後從事相關活動的監管。比如,取消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需要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審批後,在人工影響天氣條例中引入“備案”的監管措施。

廢止開發建設晉陜蒙接壤地區水土保持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等10部行政法規。這10部行政法規有的是制定年代較為久遠,屬於階段性工作、在實踐中已經不再適用或者與相關法律法規存在衝突;有的是已經被上位法廢止或者上位法依據已被廢止;有的是已被其他法律規定所取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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