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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修訂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2021-07-22 18:3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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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修訂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新華社北京7月22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豬及其産品質量安全問題。加強生豬屠宰管理,是保證生豬産品質量安全,讓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關鍵所在。近年來,《條例》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有必要修改完善。修訂後的《條例》,重點從三個方面對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生豬屠宰管理作出規定。

一是完善生豬屠宰全過程管理。《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屠宰生豬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範,並嚴格執行消毒技術規範。肉品品質檢驗應當遵守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産品出廠(場)記錄製度,如實記錄出廠(場)生豬産品的名稱、規格、檢疫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和聯絡方式等內容。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産的生豬産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履行報告、召回等義務,並對召回的生豬産品採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二是完善動物疫病防控。《條例》規定,發生動物疫情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開展動物疫病檢測,做好動物疫情排查和報告,同時對運輸車輛的基本情況進行查驗、記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足額配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由其對屠宰的生豬實施檢疫,並對檢疫結論負責。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産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國家鼓勵生豬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展,推行標準化屠宰,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

三是完善法律責任。《條例》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加強行政處罰與追究刑事責任的銜接。規定對違法企業和個人,可以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直至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等行政處罰;公安機關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可以對有關人員予以拘留。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被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5年內不得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郝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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