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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審判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30日   來源:中國網

    (二)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是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關於法官的選任資格、選任方式、任職期限、獎勵懲處、物質待遇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總稱。我國于1995年2月28日頒布的法官法共17章42條對此作了較全面規定。

    1、 法官的資格要求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各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法官的職責是參加合議庭和獨任審判案件。

    擔任法官必須首先具備法官的資格條件。法官法第四章規定,擔任法官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年滿23周歲;

    (3)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 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5) 身體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知識,工作滿2年的;或者獲得法律專業學士學位,工作滿1年的;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法律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均不得擔任法官。

另外,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長、正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以及人民陪審員必須是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23歲的公民,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2、法官的任免

  憲法和法律規定了法官的任免權限和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專門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任免辦法。

  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提出人選。擔任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從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對於喪失國籍的、經考核不稱職的、因違紀、違法犯罪的,以及因健康等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法官,都應依法提請免除其法官職務。

  3、 法官保障制度

  根據法官法規定,法官履行職責受以下保護:

  (1) 職業保障。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相應職權和工作條件;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處分。

  (2) 工資保障。法官按規定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3) 人身保障。法官的人身、財産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4) 其他保障。法官有辭職、提出申訴或控告、參加培訓等權利。

  4、 法官晉陞制度

  法官分為十二個等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法官等級的確定,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根據年度考核,逐級晉陞。對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組織實施,應當客觀公正,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5、 法官獎懲制度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刑訊逼供,隱瞞或者偽造證據;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故意拖延辦案,怠誤工作;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從事經營性活動;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等違法亂紀行為。

  法官有以上行為者,應當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其他制度

  法官享有退休、辭職、培訓、申訴控告等權利。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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