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院的審判組織形式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目前有以下三種形式:
1、 獨任庭
是由審判員一人審判簡易案件的組織形式。依照法律規定,獨任庭審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審的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審判簡單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
(3)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 合議庭
是由三名以上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刑事、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除一部分簡易案件實行獨任審判外,其餘的案件都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議庭審判;第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和死刑復核案件全部由合議庭審判。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3、 審判委員會
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審判委員會由院長主持,其任務主要有三項:
(1) 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
(2) 總結審判經驗;
(3) 討論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